13.1. 本公司对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以下规定的范围。
13.2. 对于违约行为,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,本公司都对故意违约及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。对于轻微过失,本公司仅对以下损害承担责任:
(i) 导致生命、身体或健康受损的损害,以及
(ii) 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,即该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正当执行至关重要,且客户通常依赖并可合理依赖其履行;在这种情况下,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赔偿可预见且典型发生的损害。例如,交付并确保所购买产品的所有权即为本公司的重大合同义务。
13.3. 若存在欺诈性隐瞒缺陷或已就此提供质量保证的情况,则上述责任限制不予适用。
13.4. 上述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违约行为。
13.5. 依据新加坡《消费者保护(公平交易)法》(2003 年)及新加坡《货物买卖法》(1979 年)提出的索赔不受影响。